欢迎进入“青州市卓群温室工程有限公司”网站!

    返回首页 | 产品中心 | 联系我们

卓群坚持以诚信为本,以质量取胜,凭借执着追求的队伍、专家支持网络、全方面的好的服务,愿与您一起,为实现我国设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!

联系我们

更多+

青州市卓群温室工程有限公司
24小时服务热线:400-8318-261

销售一部:15064600555 宫经理

销售二部:16605369999 宫经理

网址:www.qzzqws.com

邮编:262500

地 址:山东青州中瑞钢铁物流中心

返回上一页>>新闻资讯

蔬菜大棚属于设施农业吗?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?

蔬菜大棚属于设施农业吗?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?

解答:

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,法律并无明确规定,实践中,可视具体情况而定。原则上,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、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,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。

一、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34条、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,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,严格管理。因此,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。

二、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,严禁占用基本农田。

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,国土部、农业部《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要求:“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,在保护耕地、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,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。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、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,不占或少占耕地,严禁占用基本农田。确需占用耕地的,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,避免滥占优质耕地,同时通过工程、技术等措施,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。”

因此,蔬菜大棚、温室或看护房,若属于设施农业,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不得占用基本农田。

三、温室、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设施农业,应当具体分析认定。

温室、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的用地性质,应当依据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(GB/T21010-2007)的标准进行认定。根据该标准,设施农用地是指: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、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,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。国土资源部、农业部依据上述分类标准,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,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。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,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。包括:1.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;2.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(含场区内通道)、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;3.水产养殖池塘、工厂化养殖、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;4.育种育苗场所、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。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,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。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、仓库用地、硬化晾晒场、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,符合“农村道路”规定的道路等用地。

可见,是否将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,应当依其是否固化、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。一般而言,不影响土地耕作,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。但如果属于“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”或是“育种育苗场所、简易的生产看护房”等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,不易复垦,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,则应当认定为设施农业,并对其用地进行严格管控。

蔬菜大棚属于设施农业吗?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?

蔬菜大棚属于设施农业吗?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? 2020-10-28 本文被阅读 6371 次

服务热线:
400-8318-261

青州市卓群温室工程有限公司
24小时服务热线:400-8318-261

销售一部:15064600555 宫经理

销售二部:16605369999 宫经理

网址:http://www.qzzqws.com

邮编:262500

地 址:山东青州中瑞钢铁物流中心

手机站二维码

手机站二维码

微信二维码

微信二维码

    版权所有:青州市卓群温室工程有限公司    技术支持  公示信息

    鲁ICP备16032101号-1